险资权益投资再获实质性利好。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通过差异化资本监管、优化资本计量标准、调整风险因子等方式,推动险资加速入市。

8月18日、24日,中国证监会先后提到,“促进其加大权益类投资力度”“养老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中长期资金加快发展权益投资正当其时”。在不到1个月时间内,《通知》迅速发布实施,有针对性地疏通险资布局权益投资的诸多堵点。

首先,缓解险资入市的偿付能力压力。《通知》提出对两类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分别按照95%、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由于偿付能力充足率=认可资本/最低资本,最低资本“打折”显然会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此外,提升部分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减少部分险企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等条款也能提升偿付能力。在此前的监管规则下,权益投资由于风险权重较高,因此会“消耗”更多的资本金,进而会降低偿付能力。而《通知》则提升了不同资产体量的险企的偿付能力,为其权益投资预留了更足的空间。

其次,“定向”支持险资布局权益资产。《通知》明确,调降险企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等资产的风险因子。风险因子降低一方面能降低这几类存量资产的资本金占用,另一方面也能激励险企加大对新增资产的投资力度。一直以来,险资对科创板股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配置较少,这既有这两类资产占用资本金较高的原因,也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风险本身较高的原因,更有险资怯于投资的原因。但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险资忽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配置价值,意味着其既不能获得良好的长期投资回报,也无法有效参与构建活跃资本市场生态体系。

再者,长周期考核化解险资考核之忧。《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险资负债久期长,建立与其久期相匹配的长周期考核机制是促进其加大权益投资的重要一环。之前险企一直采用以1年为周期的考核机制,较短的考核周期既不能推动险资从宏观经济及产业经济长周期的发展规律配置资产,也无法助力险资避开市场“拥挤赛道”,配置短期被低估、长期拥有投资价值的领域。

总之,《通知》从监管规则层面为险资权益投资解决了部分堵点,提升了权益投资的灵活度和天花板,这都有利于险资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并实现双赢。当然,从过往经验和资金属性来看,险资入市不仅需要畅通的“道路”,也需要投资标的本身具有长期投资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除优化相应的监管规则之外,相关各方仍需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升A股等权益市场的长期投资价值。